第(3/3)页 若是有其他的暴力或者是对受害人造成了其他的损害。 很有可能会被判6到7年,甚至八年以上有期徒刑。 刑期是根据情节是否严重来进行定量的。 马斯库是以强迫伤害来对林文慧实施侵犯的。 在这种情况下,未遂虽然可以减轻一定的判决刑期。 可是.… 他的这种情况特殊,情节比较严重,本来刑期就长。 就算减轻了,推荐三年有期徒刑,也是在合理的范围之内。 在公诉人陈述完毕后,审判长于越,又看向了被告人席位。 “现在请被告委托律师陈述你方的观点。” 被告委托人席位上,姜民整理了一下相关材料,紧接着开口为被告人开罪。 “审判长,我方不同意和不认为我方是强迫未遂。” “我方对于一开始进行立案的罪名就有一定的异议。” “我方在强迫未遂这一观点上并不认同。” “那么请被告方委托律师陈述一下伱方的观点。” 审判长微微皱了皱眉,开口让姜民继续陈述。 姜民继续开口:“我方认为,在本案当中,我方的行为只构成了相关性的猥亵行为。” “应当根据管理治安法,对于我方进行处理,拘留10到15工作日。” 审判长:“具体情况呢?” “具体情况是,我方当事人并没有强迫受害人林文慧发生关系。” “从案子的整个过程来说,我方当事人是在和林文慧打过招呼之后才实施的猥亵行为。” “如果是强迫发生关系,那么我方当事人为什么要和林慧打招呼?” “并且我询问过我方当事人的主观意愿。” “我方当事人的主观意愿是——想要和林文慧交一个朋友。” “在被林文慧拒绝以后,进行了一定的骚扰,并且在醉酒的情况下,我方当事人并不知道自己下手的力度有多大。” “在这种意识不清楚的情况下,不存在主观的强迫。” “只是进行了相关的猥亵行为。” “对于这种情况,依照管理治安法。” “而不是依照强迫未遂的罪名去进行定义。” 面对这种情况,苏白举手示意,在得到审判长的同意后开口询问: “那么我想请问被告方委托律师对于猥亵的定义,是怎么定义的呢?” “你说当事人并没有主观意愿,去实施强迫行为。” “可是他为什么要去扒受害人的衣服,这种程度已经远远超过了猥亵的法律定义吧?” “并且如果不是受害人的强烈阻止,这种行为还要继续下去。” 面对苏白的询问,姜伟看了一眼诉讼材料,整理好自己的思路: “因为我方当事人是在醉酒的情况下,并且有一方面原因是因为他是留学生。” “可能对于国内的一些礼仪方面不是太清楚。” “所以出现了这种行为。” 苏白:??? 对国内礼仪方面不是太清楚这一点.…能说的过去吗? 肯定不能! 再有就是,在这场庭审上,姜民很清楚,马斯库违法犯罪了。 不可能达到无罪的条件。 所以需要从其他的角度来为马斯库做减刑辩护。 姜民的想法就是,反正没有发生事实强迫。 那么这个案子完全可以从其他角度来进行判定。 可是.… 猥亵? 这个案子怎么可能只判定猥亵? 猥亵是指轻程度的骚扰女性。 但是现在呢? 现在连衣服都撕破了,差一点实施了犯罪行为,还能叫猥亵吗? 肯定不能! 留学生怎么?外籍学生,留学生在国内违法犯罪了,那么该怎么判也是怎么判!. …. PS:求求月票~ (本章完) 第(3/3)页